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62********,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冕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冕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冕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毛某某因自家建房需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惠安镇坪坝村5组的集体林内盗伐集体林木65株,2020年4月17日,经冕宁县林业和草原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毛某某盗伐的林木权属属于集体,地类为有林地,共盗伐林木株数65株,林木活立木蓄积3.461立方米,林木无保护级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擅自砍伐集体林木3.46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凯
检察官助理:陈琛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冕宁县**镇**村**组**号,电话1738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补充材料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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