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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47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7********,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村民组,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小区**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毛某某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小区**栋**姜某某家中实施盗窃,见被害人姜某某家没有贵重物品,从姜某某家大门逃离现场。   

2020年5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采用同样的方法,翻窗进入**小区**栋**樊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在发现被害人家中客厅装有监控后,便从大门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前科查询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樊某某、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    欣

检察官助理:袁 晓 蔓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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