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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770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室,现住上海市奉贤区**镇**楼**号**室。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4月8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毛某某至本区**镇**路**号全家便利店内,趁店员岳某某不备,窃走一个可乐移动电源、一副乐浪s立体声耳机、一根TYPEC数据线,总价值人民币167元。

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毛某某至本区**镇**路**号全家便利店内,趁店员杨某某不备,窃走一个可乐移动电源,价值人民币99元。

2019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毛某某至本区**镇**路**号全家便利店内,趁店员张某某不备,窃走一包鱼饼。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毛某某至本区**镇**路**号全家便利店内,趁店员岳某某不备,窃走一个单口旅行充电器,价值人民币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岳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上述时间,证人所在全家便利店分别遭窃的事实。

2、监控视频及截图证实,被告人毛某某实施盗窃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提供的物品照片证实,其与被告人毛某某所盗窃物品样式特征一致。

4、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盗的移动电源、数据线、耳机、充电器等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305元。

5、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毛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应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受审能力。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户籍资料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毛某某到案的经过及其身份情况。

7、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毛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廉敬武

2020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二份;

4、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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