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5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5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号(已注销)。1988年8月、1995年4月分别因盗窃行为被收容劳动教养二年、三年;1999年6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处治安拘留十五日;1999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收容劳动教养三年;200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5年9月、2008年6月、2010年9月分别因盗窃行为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3年3月、2013年6月分别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十日;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毛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6时许,在本区**路**弄**号门口附近,采用推行后搭线发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段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五羊牌TDR201Z型48V20A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900元)。
2019年12月1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在本区**路**号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车辆登记信息证实,2019年12月16日20时30分许,其妻子将其名下的一辆五羊牌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路**弄**号门口,未上锁。次日7时30分许,其发现该车被盗,遂报警。
2.路面监控视频及截图证实,被告人毛某某实施盗窃的事实经过。
3.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赃物电动自行车的价值。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吴淞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毛某某的到案经过。
5.被告人毛某某的户籍资料、前科材料证实,其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
6.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玉华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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