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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410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7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7日4时3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窜至东莞市**镇**村**路**号路段,趁周围没人,爬入没有关车窗的一辆红色的车牌为粤S0****奔驰牌小车内,盗走被害人颜某某的一台白色华为牌平板电脑(价值不详)。2020年7月8日11时许毛某某在东莞市**网吧被查获,并缴获被盗的平板电脑。2020年7月8日毛某某被东莞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二、2020年10月2时3时16分许,被告人毛某某窜至东莞市**镇**村**大道**号**小区**地产门口,趁周围没人,爬入没有关车窗的一辆白色的车牌为粤S7****长安牌小车内,盗走被害人俞某某的1500多元现金。

三、2020年10月16日2时32分许,被告人毛某某窜至东莞市**镇**村**大道**号**小区**地产门口,趁周围没人,爬入没有关车窗的一辆银色的车牌为粤S8****的传祺小车内,盗走被害人杨某某的200多元现金。

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10月16日11时许在**镇**网吧抓获毛某某。破案后,涉案一部华为平板电脑已发还被害人颜某某,其余赃款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颜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光盘七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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