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19〕452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北京市东城区**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被告人毛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西花市南里西区3号楼地下车库,窃取被害人王某某本田牌CB400型两轮摩托车一辆。
被告人毛某某于2019年3月17日主动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花市派出所投案。被盗摩托车已起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媛丽
2019年6月13日
附注: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五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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