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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盗窃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让检诉刑诉〔2018〕63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79********,汉族,高中文化,系大庆市**出租车公司的**,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1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2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7年10月15日1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嘉城二期,使用其驾驶的出租车上的外置天线,将被害人王某甲(男,45岁)停放在C区1号楼前停车场的号牌为黑E****6的白色捷达车的左侧车门的门锁拽开,将该车内放置的黑色LV手包盗走,包内有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及两张过期支票,后逃离现场。案发后,除两张支票外,其余物品均被其丢弃;

2.2017年10月25日1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佳苑C22号楼楼下,采取相同手段,将被害人黄某某(男,25岁)停放在此处的号牌为黑E****9的黑色捷达牌轿车的左侧车门门锁拽开,将该车内放置的黑色手包盗走,包内装有七、八张银行卡、身份证、驾驶证等,后逃离现场。案发后,毛某某使用包内黄某某的身份证获取银行卡密码,盗取其中五张银行卡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5,100元,该笔钱款被其挥霍,剩余物品被其丢弃;

3.201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毛某某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银亿小区,采取相同手段,将被害人刘某某(男,33岁)停放在此处的号牌为黑E****7的银灰色捷达牌轿车的左侧车门门锁拽开,将该车内放置的手包盗走,包内装有身份证、驾驶证、献血证、李某甲独生子女证,后逃离现场。案发后,除手包被其丢弃外,其余物品均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4.2017年11月5日1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九区美联购超市楼下,采取相同手段,将被害人李某乙(女,38岁)停放在此处的号牌为E****5的灰色捷达牌轿车的左侧车门门锁拽开,将该车车内的黑色的手包盗走,包内装有身份证、银行卡、现金460余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现金被其挥霍,其余物品被其丢弃;

5.2017年11月16日1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湖滨教师花园A5号楼3单元门前,采取相同手段,将被害人王某乙(男,32岁)停放在此处的号牌为蒙A****0的白色捷达牌轿车的左侧车门拽开,将该车车内的棕色手包盗走,包内装有驾驶证、教练证、银行卡两张等,后逃离现场。案发后,毛某某使用包内王某乙的身份证获取银行密码,盗取银行卡内存款共计5,200元,该笔钱款被其挥霍,剩余物品被其丢弃;

6.2017年11月22日1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中林街大观园楼区1-1号楼下,采取相同手段,将被害人李某丙(男,43岁)停放在此处的号牌为黑E****4的桑塔纳牌出租车车门门锁拽开,将车内的放置的驾驶证、银行卡五张盗走,后逃离现场。案发后,毛某某使用银行卡上记载的密码,盗取两张银行卡内存款共计11,000元,将盗取的10,000元存入其名下银行卡内,剩余的钱款被其挥霍、窃取的其他物品被其丢弃;

综上,被告人毛某某共实施盗窃6次,窃取财物共计人民币21,760元。

经侦查,被告人毛某某于2017年11月24日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东侧路边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银行卡13张、身份证2个、证件3个、黑色手包1个、支票2张、帽子、口罩、帽子、天线;

 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ATM机提款视频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

3.被害人黄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雪冬

代理检察员:李晓培

2018年2月6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6页。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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