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毛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街。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毛某某通过刷脸方式登录被害人许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自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8日,被告人毛某某多次窃取被害人许某某支付宝、花呗、借呗钱款共计857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支付宝交易截图、明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莹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郯城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