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黄威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毛某某因自己没有正当收入,遂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想法,自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6日,先后采取拉开汽车车门进入车内实施盗窃的方法,先后在平江县城关镇明德大厦地下停车场、星辰酒店对面的马路边、七天酒店旁益丰大药房前及育才东路附近盗窃4次,盗得被害人何某某、汤某某、魏某等人现金7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毛某某在平江县城关镇明德大厦地下停车场,进入何某某未锁车门的棕色宝马轿车,盗窃现金1600元。
2、2019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毛某某在平江县城关镇星辰酒店对面的马路边,进入汤某某未锁车门的白色雪佛兰轿车内,盗窃现金4000元。
3、2019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毛某某在平江县城关镇七天酒店旁的益丰大药房门前,进入魏某未锁车门的黑色宝马轿车内,盗窃现金2000余元。
4、2020年3月6日3时许,被告人毛某某从新车站快8商务宾馆退房后,一个人骑着摩托车从百花台过隧道左转沿106国道进入育才路,后将摩托车停在路边,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洪某某停靠在路边一辆白色丰田越野车内,在车内翻到30余元现金,准备继续行窃时,被返回取车的车主洪某某发现,打电话报警后平江县公安局天岳派出所将其现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魏某甲、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魏某、汤某某、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 平
2020年5月27日
附注:
1、 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附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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