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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1041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21989********,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中专肄业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街道**路**村**栋**房。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07年8月23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6年5月28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20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9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毛某某窜至本市芙蓉区马王堆陶瓷城新合区D5栋“**石材”店,趁店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林某某放在办公室抽屉内的一个黑色钱包盗走。逃离现场后,毛某某将钱包内的7800元现金取出放在自己身上,并将钱包丢弃。得手后,毛某某逃离现场,随后所盗赃款均已被挥霍。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毛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指认盗窃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等书证;2.视听资料;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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