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 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441481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兴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住兴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群众,无业,有前科,2014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兴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兴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蕉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蕉岭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蕉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17日),该局于2019年10月8日委托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毛某某案发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该院于同年12月16日鉴定完毕。蕉岭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毛某某单独或伙同刘某甲(无法查找)、游某某(另案处理),携带手电筒、打火机等工具,在蕉岭县、丰顺县、兴宁市多次实施盗窃,共盗得摩托车18辆、小型面包车1辆、现金人民币约2000元,涉案总价值人民币88687.4元。现大部分被盗车辆下落不明,无法追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19日凌晨,毛某某伙同刘某甲携带工具来到蕉岭县**镇**路**小区,采用破坏车颈锁、接线驳火的手段,分别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红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红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M*****)、被害人丘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白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M*****)、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灰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盗走。现被盗的四辆摩托车无法追回。经蕉岭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李某甲被盗的摩托车价值4816元;曾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2958元;丘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4189元;陈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5740元。
2、2018年11月1日凌晨,毛某某伙同游某某携带工具来到蕉岭县**镇**新城,由游某某负责望风,毛某某进入长寿新城2期采用破坏车颈锁、接线驳火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13栋一楼空地的一辆黑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M*****)、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栋**楼电梯门口的一辆灰色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盗走。后毛某某将张某某的摩托车骑至梅县区**市场附近藏匿,再次返回**新城采用同种手段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栋**层**过道的一辆灰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盗走。当天上午8时30分许,毛某某将张某某、李某乙的摩托车分别骑至梅县**镇**村时被群众发现,遂将上述两辆摩托车丢弃在现场并逃离。现李某乙、张某某被盗的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刘某乙被盗的摩托车则被游某某自用后下落不明,无法追回。经蕉岭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张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3650元;刘某乙被盗的摩托车价值4355元;李某乙被盗的摩托车价值4225元。
3、2018年11月12日凌晨,毛某某伙同游某某携带工具等来到丰顺县**镇**村**小区,将被害人吴某甲停放在该小区内的一辆宝蓝色五羊本田摩托车车颈锁破坏,并将摩托车推出小区盗走。因该车无法打火,被毛某某、游某某丢弃在被盗现场附近。后毛某某、游某某来到**镇**村**号,采用同种手段,将被害人吴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盗走。现吴某甲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吴某乙被盗的摩托车无法追回。经丰顺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吴某甲被盗的摩托车价值7560元;吴某乙被盗的摩托车价值5468.4元。
4、2018月12月2日凌晨,毛某某来到兴宁市**镇**街**号,进入被害人袁某某经营的**店,将袁某某放在店铺书桌抽屉内的现金约2000元盗走,盗得的现金已被毛某某用于日常生活花光。后民警在对现场进行勘查时,从店铺后门框上提取到可疑指纹擦拭物。经兴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后门框上提取的可疑指纹擦拭物的STR分型与毛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
5、2019年1月4日凌晨,毛某某来到兴宁市**花园,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栋一楼杂物间内的白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盗走,现该车无法追回。后民警在对现场进行勘查时,在杂物间内地板上提取到两枚可疑烟头。经兴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杂物间内提取的可疑烟头内的STR分型与毛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经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5200元。
6、2019年1月16日23时许,毛某某来到兴宁市**办**处**巷**楼楼下,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紫色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盗走,现该车无法追回。后民警在对现场进行勘查时,从杂物间门口地面上提取到可疑血迹。经兴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杂物间门口地面上提取到可疑血迹的STR分型与毛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经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4200元。
7、2019年4月3日凌晨,毛某某来到蕉岭县**镇**街**中心**栋楼下,将被害人林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盗走,现该车无法追回。经蕉岭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林某甲被盗的摩托车价值4482元。
8、2019年4月6日晚,毛某某来到蕉岭县**镇**居委会**路**号**阁楼下,将被害人林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M*****)盗走,现该车无法追回。经蕉岭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林某乙被盗的摩托车价值5742元。
9、2019年4月9日晚,毛某某来到蕉岭县**镇**大道**宿舍对面,将被害人杨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盗走,现该车无法追回。经蕉岭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杨某丙被盗的摩托车价值3300元。
10、2019年4月19日晚,毛某某来到蕉岭县**镇**路**巷,分别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巷储藏间的一辆黑色威玲牌女装摩托车、黄某连停放在**巷右侧**栋杂物间的一辆黑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盗走,现被盗的两辆摩托车无法追回。经蕉岭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彭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3647元、黄某连被盗的摩托车价值5133元。
11、2019年4月29日凌晨,毛某某来到兴宁市**镇**酒家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菱宏光牌小型面包车(车牌号:粤M*****)盗走,现该车无法追回。经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被盗的小型面包车价值3500元。
12、2019年5月5日凌晨,毛某某来到蕉岭县**镇**街**号,将被害人刘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新大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盗走,现该车无法追回。经蕉岭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刘某丙被盗的摩托车价值6072元。
13、2019年5月15日晚,兴宁市公安局民警在兴宁市**广场附近将毛某某抓获,现场查获毛某某驾驶的白色三铃牌女装摩托车一辆。经查,该车系被害人邹某某于2019年4月30日停放在兴宁市**办**处**巷**号**楼空地上后被盗的车辆。现该辆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邹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2450元。
2019年12月16日,经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毛某某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毛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毛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爱岭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在蕉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卷、光盘2张;
3.随案移送物证手电筒一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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