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毛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5040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南昌市红谷滩区**小区****单元**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院批准逮捕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区绿地会展中心地下停车场,见被害人欧阳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赣A****K黑色凯迪拉克轿车后备箱未关,将后备箱内一个军绿色双肩包盗走,内有人民币15万元及一个钱包,钱包内有人民币3100元。

2020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毛某某在南昌建设大厦停车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毛某某处扣押赃款人民币15.31万元发还给了被害人。案发后,被害人欧阳某某对被告人毛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款照片;

2被害人欧阳某某平的陈述;

3搜查笔录;

4监控视频截图;

5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人口信息表、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5.31万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新文

检察官助理:王峰松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6区5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