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毛某某盗窃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92********,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现住周口市郸城县**乡**村**村**号。2017年因盗窃被郸城县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城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案件复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1日下午13时许,毛某某骑电动车窜至文昌路幸福花开A区盗窃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车棚内的电动三轮车一组电瓶(价值255元)盗走;盗窃被害人段某某停放在车棚内的电动三轮车一组电瓶(价值155元)盗走。;后又盗窃该小区电动车上的电瓶5组(价值1140元)盗走。

2、2019年9月10日前后的一天下午6点多钟,毛某某骑着一辆两轮电动车在周口市川汇区幸福花开(金色东方)德苑B区小区,盗窃高某某停放在该小区7号楼北面车棚下的电动三轮车的1组电瓶(48V、32A,鉴定价值355元)盗走;盗窃訾某某停放在该小区15号楼前的车棚下的电动三轮车的1组电瓶(48V、32A,鉴定价值340元);把田某某停放在该小区9号楼路北车棚下的电动两轮车1组电瓶(48V、20A,鉴定价值255元)盗走。后又把该小区里停放的一辆电动两轮车的电瓶的1组电瓶盗走。

3、2019年9月10日前后的一天中午的时候,毛某某骑着一辆两轮电动车在周口市川汇区幸福花开(金色东方)德苑B区小区,又把2辆电动两轮车的2组电瓶盗走。

4、2019年8月的一天下午4点多钟,毛某某毛某某骑着一辆两轮电动车在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北段的东兴花园小区最里面的车棚下停放的两辆电动两轮车的2组电瓶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毛某某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段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多次盗窃他人的电动车上的电瓶,且数额较大,被告人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巍、朱秀丽

2020429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