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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郎溪县人,身份证号码342522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郎溪县****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郎溪县******号),2018年4月曾因犯盗窃罪被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01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郎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二名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毛某某分别在宣城市宣州区和郎溪县建平镇二次实施盗窃,价值合计人民币约4143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宣城市宣州区济川办事处国鑫小区西大门门口,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刀”牌两轮电瓶车盗走。2020年4月24日经宣城市宣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143元。

2.2020年5月4日0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郎溪县建平镇珠光国际小区南面的名都大酒店门口,拉开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酒店门口停车位上的皖P*****五菱牌面包车后备箱车门,进入车内,盗走副驾驶室抽屉内一钱包中的约2000元人民币和一包硬盒中华牌香烟。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毛某某在郎溪县建平镇飓风网吧被警方书面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事实,被盗电瓶车及现金均已返还给二名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被害人胡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程某某的结婚证复印件、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程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宣城市宣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小刀牌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毛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电瓶车和现金已全部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芳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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