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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760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忠县**乡**村**组**号。2017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7月1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毛某某去到东莞市**街道**牌坊**大厦对出路段时,看见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奥迪牌小轿车停放在该处,于是趁四周无人之机,毛捡起一块石头将该车后挡风玻璃砸碎(不含防爆膜维修费用为4700元,含防爆膜维修费用约5400元),然后伸手进入车内将张放在车内后挡风玻璃左侧用黑色胶袋装着的现金约22000元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汽车车尾箱盖表面提取可疑血迹三处(经鉴定,该三处可疑血迹均为毛某某所留)。2019年8月20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街道**网吧内将毛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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