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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盗窃案)_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7年****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锡市**公园**园酒店厨师,住无锡市惠山区**家园******室(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厂宿舍)。被告人毛某某曾因吸毒,于2008年11月22日被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尤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毛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毛某某、值班律师及被害人李**、尤**、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毛某某先后至无锡市惠山区**公园南一门门口、**路**号**超市、**路**号**生活超市,采用钥匙开锁、破坏门把手等方式,窃得电动车、现金、香烟等财物,款物共计人民币12023.8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毛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公园南一门门口,采用钥匙开锁的方法,窃得富尔欣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400元。 

2.2020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毛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路**号**超市,采用拉拽超市后门外卷帘门的方法试图盗窃未遂。 

3.2020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毛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路**号**生活超市,采用撬门的方式,窃得现金人民币405元、南京(硬精品)香烟1条、南京(硬红)香烟1条、云烟(硬细支云龙)香烟3条、南京(硬十二钗烤烟)香烟1条、苏烟(软五星红杉树)香烟4条、南京(硬金星)香烟1条、中华(软红)香烟7条、苏烟(硬七星)香烟1条、云烟(软珍品)香烟1条、钻石(硬荷花)香烟1条、苏烟(软金沙)香烟5条、贵烟(硬跨越)香烟3条、芙蓉王(硬金)香烟3条、南京(硬炫赫门)香烟2条、娇子(应宽窄好运细支)香烟2条、长白山(硬777)香烟1条、红河(软甲红)香烟2包、长白山迎春(细支)香烟1包、红旗渠(雪茄型)香烟4包、iPad Air2平板电脑1部,涉案物品共价值11218.84元。 

案破后,涉案赃物香烟、电动车均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公安机关自被告人毛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起子1把,被告人毛某某另赔偿被害人尤微嘉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调取的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拍摄的照片、海口市公安局和平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江苏省烟草公司无锡市公司出具的卷烟价格证明、被害人尤**提供的烟草转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香烟订单、收条、谅解书、无锡**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病历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李**、尤**、王**的陈述;

3.犯罪嫌疑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惠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

6.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兰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在无锡市**家园******室候审

2.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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