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毛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97********,汉族,广东省清远市人,初中文化程度,酒吧服务员,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公寓**楼,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农场**区**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因无逮捕必要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1月20日经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5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毛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路**网吧趁被害人许某某睡着,将其放置一旁的黑色男式背包偷走后逃离。包内有笔记本电脑1台和华为手机1部。毛某某于当日将所盗窃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分别拿至海口市美兰区大英路和琼山区忠介路变卖共获得180元后,用于上网、开房挥霍一空。2018年8月21日2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琼山区**路**网吧抓获犯罪嫌疑人毛某某,追回被盗笔记本电脑。

经鉴定,被盗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375元,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8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 被害人许某某的报案与陈述;

3. 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5. 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中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毛某某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公寓**楼联系电话:1887602****。

2.全部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