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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800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2018年因盗窃罪被福建市晋江市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被福建市南安市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5月21日因盗窃罪被福建南安市法院判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毛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号**楼仓房,盗窃被害人谢某某两捆电线。涉案物品电线价格无法鉴定。

2、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毛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号**楼仓房,盗窃被害人谢某某一个电焊机。涉案物品电焊机价格无法鉴定。

3、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毛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号**楼仓房欲实施盗窃,但没有盗窃到财物就离开。

4、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毛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号楼。盗窃被害人李某某212个弯头。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为人民币4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到案经过、委托书、营业执照、销售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多次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毛某某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应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

(院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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