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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镇**村**组。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1993年11月6日被四川省绵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因销赃行为,于2013年4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6月17日、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及王某甲(另案处理)到晋江市**镇**村内林欲购买死羊,后被告人毛某某独自到附近一猪圈,盗走被害人王某乙两只价值人民币4047元的家养活猪,又带王某甲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只价值人民币1977元的家养活猪。案发后,被盗家养活猪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3月8日,被告人毛某某在晋江市**镇**村一租房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家养活猪的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关于家养活猪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被告人对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有犯罪前科及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德兴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五张。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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