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诉〔2019〕506号
被告人毛某某,外号毛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暂住本市洪山区**街**。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9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市洪山区**街**。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暂住本市洪山区**街**。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阳区**镇**村**组,现租住本市洪山区**街**。
上列四被告人均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康某某、杨某某、易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 “A吕布”(身份不详,在逃)在本市洪山区**街**内,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间,被告人毛某某、康某某、杨某某、易某某先后受“A吕布”的邀约、雇用,在该卖淫组织中从日常管理、接待嫖客、安排卖淫女进行卖淫等协助组织卖淫活动。2019年1月15日23时许,公安机关突袭查处上述卖淫场所,当场查获卖淫嫖娼人员韦某某、刘某甲等10人。
被告人毛某某、康某某、杨某某、易某某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办案说明;2.证人刘某甲、韦某某、某某某、刘某乙、余某甲、刘某丙、卢某某、罗某某、余某乙、王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相关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款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4.被告人毛某某、康某某、杨某某、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康某某、杨某某、易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均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肖祚斌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康某某、杨某某、易某某现均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1袋)。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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