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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单位清远**电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61********住所清远市清新区**镇**道**街**号法定代表人毛某某,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清远**公司会计。

被告人毛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5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清远**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楼清远**宿舍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31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清远**公司为外国法人独资企业,于1992年7月20日在清新区成立,1995年3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告人毛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经营者。

2011年11月某日,被告人毛某某与杭州**贸易有限公司(2012年7月更名为杭州**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夏某某(另案处理)商议,毛某某按发票金额5%给予夏某某开票费用,由夏某某以杭州**公司名义向清远**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税款抵扣。2011年1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清远**公司在与杭州**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从杭州**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78.2393万元,税款人民币84.017674万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毛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单位清远**公司在案发后补缴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192.394182万元,滞纳金37.71376万元,罚款96.19709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被告人毛某某及同案人夏某某、金某某供述与辩解;

证人圣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清远**公司、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在经营清远**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八十四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清远**公司、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清远**公司、被告人毛某某具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清远**公司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日阳

2020年12月16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圣某某联系电话:1338070****;

2.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80289****;

3.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散页二十页;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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