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8870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4********19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衢州市**路绿**假日**栋**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镇**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毛某某经余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南京缴纳人民币69800元后加入一名为“自愿连锁经营的组织”。经查,该组织既无营业场所,又无商品,完全依靠所谓“纯资本运作”的方式进行运营,即让每位参加者通过缴纳人民币38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现金获取加入资格,而后购买者通过发展自己的直接或间接下线,获取升级的资格和返利。组织内部分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业务老总等级别及大总管、自律、申购、能力、经晨等职务,按照“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复制规范”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毛某某加入该组织后,成为郑贤兵的直接下线,先后发展了吴某某(已判决)、余某乙、毛某乙为其直接下线,吴某乙(已判决)、江某某(已判决)、郑某某等人为其间接下线,在传销组织中担任大总管等职务,2014年12月升为老总级别。2015年,毛某某将伞下团队迁至本市继续从事传销活动。
2020年7月23日, 民警在**高速**交界处治安检查站将被告人毛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毛某某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组织、领导无产品纯资本运作的“自愿连锁经营”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了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 坤
检察官助理:孙昌凯
2020年11月3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看守所**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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