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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职务侵占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82********,汉族,大学文化,原弓箭玻璃器皿(中国)有限公司电气自动控制工程师,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道**号**幢**室。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有限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毛某某利用其担任**有限公司电气自动控制工程师的职务便利,先后五次窃取工作中更换的铂金备件热电偶上的铂金套管和铂金热电偶丝后,至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555号万福黄金回收店销赃。经鉴定,被告人毛某某五次窃取的铂金热电偶套管和热电偶丝价值共计152134.213元。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毛某某在第五次出售铂金套管时被当场抓获,赃物被依法扣押(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742.6628元),后发还给被害单位。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毛某某退赔被害人**公司人民币131391.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电话调查记录表、南京市劳动合同书、职务描述、情况说明、公司声明等书证;

2.证人芮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有限公司安保经理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6.南京市栖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提取、辨认、搜查、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苏斌

检察官助理:王洋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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