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宿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沭阳县**小区**号楼** 室。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沭阳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9日被该委解除留置措施,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毛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毛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个人名义给予周某某、庄某某、方某某三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17.6万元。现分述如下:
1.2009年左右,被告人毛某某请托时任沭阳县**处主任周某某为其承接工程提供帮助,后其在周某某的帮助下,先后承接了沭阳县**小区、**商城、**项目工程,并获取利益。为了感谢周某某的帮助,被告人毛某某分别于2011年9月、2014年底、2017年3月先后3次送给周某某人民币合计16万元;
2.被告人毛某某于2010年1月承租了沭阳县**处位于**小区**号楼的营业用房,租期3年。2013年底,被告人毛某某为续租房屋,先后2次送给时任沭阳县**处办公室主任庄某某合计面值7000元人民币的超市购物卡;
3.2016年11月、2017年7月,沭阳县**处在上述房屋租期已满的情况下先后2次发函告知毛某某限期缴清费用、搬离房屋。被告人毛某某为了能延期交房以继续转租他人,于2017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先后2次送给时任沭阳县**处主任方某某合计面值9000元人民币的超市购物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监察委员会提取的户籍证明,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方某某、庄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毛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郁胜亚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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