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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诉刑诉〔2019〕1422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巷**组**号,现住内蒙古满洲里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25日,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2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18日至2019年9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毛某某、刘某某(已判决)、樊某某(已判决)等人合伙出资,于2017年1月11日在简阳市红建路成立简阳市**通讯经营部(以下简称“**通讯”)。

在经营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刘某某、樊某某利用其经营的**通讯店对外宣传“0元购机”业务,向消费者谎称“二码公益”等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在做消费足额返现活动,消费者可以不花一分钱免费领取一部手机,但要在手机上下载平台公司APP,同时在一家或者两家公司办理手机消费分期贷款,消费者免费拿走手机后,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会陆续返现到消费者绑定的银行卡,返现金额足够消费者偿还每期月供。消费者因获得一部手机,同时在两家公司办理手机分期贷款,贷款金额超过实际获得的手机价值,且贷款金额由分期公司打入**通讯指定账户。

2017年3月,因平台不能返现予消费者偿还贷款,樊某某等将店铺关闭。其后,经分期公司催收,部分消费者偿还了全部或者部分贷款。

经鉴定,在**通讯办理业务的15名消费者共计向4家分期公司贷款105727.13元,所购手机价值53348元。

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毛某某向简阳市公安局退缴了违法所得22000元。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毛某某向简阳市公安局退缴了15700元用于退赔消费者及分期公司损失。

被告人毛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借款服务合同等书证,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消费者及公司资金,诈骗金额为52379.1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毛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对被告人毛某某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寅飞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4册,鉴定意见书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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