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毛某某诈骗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毛伟,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次(自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毛伟在恩阳区渔溪镇**村村民杨某某家,谎称自己的经济条件好,并在深圳、西昌、新加坡等地有自己的工程和公司,将要投资巴中“**国际”、恩阳建设,并将在巴州区“**国际”看房,将售楼员计算好的租房、买房信息拍成图片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同时虚构发布“香港**科技旗下公司**分公司,大陆**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信息,取得杨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李某甲、吴某某等人的信任,以工程项目需要资金、资金周转不过来等名义,先后骗取王某某5000钱、杨某某47000元钱、孙某某3300元钱、李某甲16800元钱、吴某某450元。

另查明: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毛伟谎称自己生病及父亲生病、住院、去逝买墓地等理由,向周某某借钱,周某某将余额为89261.96元的银行卡一张交给毛伟,2019年6月12日开始毛伟陆续从卡上取款,截止2019年8月11日毛伟共计通过ATM机取款88700元,周某某还通过微信给陆续毛伟转账24500元。

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毛伟以父亲去逝买墓地、没有车费、话费等理由骗取朱某某4750元。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毛伟谎称其开设公司资金紧张,向其同学李某乙借钱,李某乙通过微信转账6000元给毛伟。

被告人毛伟所骗钱财已被其挥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2.证人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周某某等8人的的陈述;4.被告人毛伟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多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毛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玉芳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