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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邢台市信都区,住邢台市信都区**花园**号楼**单元**室,现任河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任经理。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矿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矿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8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母亲刘某某骑电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住进**医院。毛某某在为其母亲办理住院手续时,隐瞒其母亲刘某某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谎称刘某某自己摔伤,并办理医保住院手续,骗取医保基金33435.22元。

被告人毛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已退赔医保基金33435.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报销记录、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殷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少林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131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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