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786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毛堂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毛某某亲戚毛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与金河镇魏庄村村民魏某某在淅川县毛堂乡供电所门前发生碰撞,经淅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魏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毛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当日,毛某甲在淅川县第一人民医院入院治疗,毛某某向医生隐瞒毛某甲因交通事故致伤的真相,虚构毛某甲系自行摔伤的事实,为毛某甲办理入院手续。2017年9月25日,毛某某通过淅川县第一人民医院新农合窗口报销毛某甲城乡医疗保险金7829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毛某某向淅川县公安局涉案资金专用户退还78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事故认定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票据、现金缴款单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杜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欺诈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娣
检察官助理:柴平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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