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402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55********,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现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小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决定征收**街道**社区**社集体土地。2009年8月30日,原重庆市大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该征收土地发布了补偿安置方案。被告人毛某某系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为了享受到国家的安置政策,毛某某决定办一个假的出生证明。2011年6月一天,毛某某通过他人买到一份假的名叫余某某(男)的出生医学证明,2011年7月13日,毛某某拿着假的出生证明等证件去大足区公安局南门派出所为余某某(男)上户,并将余某某(男)的户口本交到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登记。2011年8月15日,毛某某代余某某(男)向重庆市大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了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和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协议书。从2012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骗取了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拆迁安置款、过渡费共计人民币92400元。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毛某某主动到大足区公安局智凤派出所投案。2020年7月14日、8月18日,被告人毛某某向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退还余某某(男)安置补偿款等费用共计9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征地拆迁安置协议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刘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洪亮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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