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毛某某以能够帮助他人托关系到广安城区的学校读书为名,骗取廖某某13000元;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毛某某以同样手段骗取雷某某10000元;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毛某某以同样手段骗取袁某某7000元;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毛某某以同样手段骗取姜某某36000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毛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川云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4********;
2.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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