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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毛某某,绰号“毛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7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乡**村。1992年因犯抢劫、流氓罪被津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0年05月10日减刑释放;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08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6日,被告人毛某某在吸毒人员孙某某位于澧县**镇**社区*组的家中向吸毒人员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结晶(俗称“冰毒”)9.7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粒约2.54克,共计12.24克,获赃款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揭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称量笔录及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兴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澧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

3、移送起诉书十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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