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毛某甲,曾用名毛某乙,绰号毛某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2423******1X,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住和顺县**镇**街。2002年因吸毒被和顺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两年;2005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7年因盗窃罪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因吸毒被和顺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09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因吸毒被和顺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因吸毒被和顺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因盗窃罪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同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昔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被告人毛某甲先后三次向刘某某出售土制海洛因,共计0.03克,获取现金240元。
2.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毛某甲被传唤至昔阳县公安局接受调查,从被告人毛某甲身上搜查出疑似毒品,净重为0.26克。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证人证言:刘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被告人毛某甲的陈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称重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甲201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甲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玉海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甲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1份。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毛晋东,曾用名毛月波,绰号毛东东,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242319750129001X,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住和顺县义兴镇北关村西窑街。2002年因吸毒被和顺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两年;2005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7年因盗窃罪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因吸毒被和顺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09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因吸毒被和顺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因吸毒被和顺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因盗窃罪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同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昔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晋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被告人毛晋东先后三次向刘锦出售土制海洛因,共计0.03克,获取现金240元。
2.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毛晋东被传唤至昔阳县公安局接受调查,从被告人毛晋东身上搜查出疑似毒品,净重为0.26克。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证人证言:刘锦的证言;
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被告人毛晋东的陈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称重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晋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晋东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晋东201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晋东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晋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晋东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玉海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晋东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