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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组**号,住钟祥市**镇**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毛某某分别多次向高某某、某某某、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麻果”),共计14.64克。具体明细如下:

1. 2018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毛某某在中京旅游宾馆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某10颗“麻果”,计0.9克。

2.2019年10月28日上午,被告人毛某某在钟祥市郢中镇水岸国际小区附近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某10颗“麻果”,计0.9克。

3、2019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毛某某在钟祥市郢中镇水岸国际小区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某10颗“麻果”,计0.9克。

4、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毛某某在钟祥市郢中镇23号院附近某某某租住的房屋内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某某某25颗“麻果”,计2.25克。

5、2019年9月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毛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10颗“麻果”和少量冰毒,计0.9克。

6、2019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毛某某在钟祥市郢中镇水岸国际小区附近以55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10颗“麻果”及冰毒少许,计0.9克。

7、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毛某某在钟祥市郢中镇23号院卖附近以300元的价格给刘某某10颗“麻果”,计0.9克。

8.2019年11月5日晚,被告人毛某某在钟祥市郢中镇丽金大酒店附近卖给刘某某22颗“麻果”(未付钱),计2.13克。

2019年11月6日,公安民警查处吸毒人员刘某某时,从刘某某衣服口袋搜出“麻果”19粒,计1.86克。刘某某证实其携带的“麻果”于2019年11月5日从毛某某处购买,尚未给付毒资。后刘某某与毛某某在钟祥市郢中镇水岸国际小区门口给付毒资时,民警对毛某某实施抓捕,在抓捕过程中,毛某某将身上的“麻果”丢弃被民警查获,毛某某丢弃的“麻果”50颗,计4.86克。经鉴定,从毛某某丢弃的毒品疑似物和刘某某衣服口袋搜出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毒品、手机等(照片附件);2、书证:受案登记表、现场称重笔录、称量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尿液检测照片及检测报告、高某某、某某某及刘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毛某某的身份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健康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微信交易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4.6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琳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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