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未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楼。因犯盗窃罪,2011年5月30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多次吸食毒品,2006年至2015年间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毛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家属区附近先后7次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李某某、刘某某、汤某某等人,共收取毒资1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l、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毛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路洞口附近将毒品海洛因0.5克交给李某某的朋友,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500元。
2、2019年12月23日6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位于**楼的家中将毒品海洛因1包贩卖给刘某某,收取毒资100元。
3、2019年12月24日上午,被告人毛某某在家中将毒品海洛因1包贩卖给刘某某,收取毒资100元。
4、2019年12月24日上午,被告人毛某某在家附近将毒品海洛因1包贩卖给汤某某,收取毒资200元。
5、2019年12月24日中午,被告人毛某某在家附近将毒品海洛因1包贩卖给汤某某,收取毒资200元。
6、2019年12月26日8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家附近将毒品海洛因1包贩卖给汤某某,收取毒资200元。
7、2019年1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家附近将毒品海洛因1包贩卖给刘某某,收取毒资100元。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毛某某在家中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毒工具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详单;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汤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琼璇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在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