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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贪污案)(公开版)_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

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铁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毛新江,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01********251X,汉族,大学本科,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一级警长,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住伊州区**小区****室,因涉嫌贪污罪,2020年6月14日被哈密市伊州区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经哈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9月9日被哈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贪污罪,经哈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哈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新江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哈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哈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4日报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经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商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5日,哈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毛新江利用其担任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列办事、备用金等名义,未经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从单位违规借支公款253.76万元。2015年5月至2018年12月,采用虚假发票核销上述借款的方式,侵吞公款人民币229.5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款审批表、记账凭证、虚假发票复印件、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支付某物业公司相关票据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毛新江的供述;3.证人证言:颜某、齐某某、韩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赵某某、伍某、安某、何某某、朱某某等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新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新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假发票核销借款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29.5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新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高国招

检察官助理:吴  起

2020年1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新江羁押于哈密市伊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毛新江身份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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