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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二部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毛某某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71980********,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街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先后作为艾迪麻将微信群和闲聊群群主,利用星悦麻将APP软件提供场地,组织群内多名赌客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毛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平某某、俞某某、蒋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等笔录:扣押笔录;

5. 电子数据:闲聊群记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艺妍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内附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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