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1788号
被告人毛某某,曾用名毛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卷2册,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至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毛某某从“宁波麻将馆”棋牌平台获得推广链接权限后,创建“一块一刀双扣群”、“夜猫子群”等微信群,在本区组织毛某乙、毛某丙、王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数十名群成员进入该平台进行麻将、双扣赌博。被告人毛某某获得该平台推广返利计人民币约1.3万元。已由公安机关暂扣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截图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乙、毛某丙、王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
(此页无正文)
此 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积锋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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