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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赌博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1788号

被告人毛某某,曾用名毛某甲,女,197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组**号本案于2019年7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卷2册,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至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毛某某从“宁波麻将馆”棋牌平台获得推广链接权限后,创建“一块一刀双扣群”、“夜猫子群”等微信群,在本区组织毛某乙、毛某丙、王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数十名群成员进入该平台进行麻将、双扣赌博。被告人毛某某获得该平台推广返利计人民币约1.3万元。已由公安机关暂扣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截图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乙、毛某丙、王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

(此页无正文)

此  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积锋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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