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镇江新区**小区**幢**室(户籍在镇江新区**镇**桥**号)。被告人毛某某曾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9月19日被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彭桂景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用镇江新区大路镇丁家荡34号、镇江新区大路镇张家村31号人的民房,雇佣张某某在赌场内实施抽头,聚集胥某某、王某某、马某某、胡某某等赌客,采取麻将牌“牛牛”等方式组织赌博活动累计6场,抽头渔利1.2万余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4月1日晚,毛某某在镇江新区大路镇丁家荡34号民房内聚集赌客胥某某、马某某等人赌博,抽头渔利2千余元;
二、2018年4月3日晚,毛某某在镇江新区大路镇张家村31号民房内聚集赌客胥某某、马某某等人赌博,抽头渔利2千余元;
三、2018年4月6日晚,毛某某在镇江新区大路镇丁家荡34号民房内聚集赌客胥某某、马某某等人赌博,抽头渔利2千余元;
四、2018年4月9日晚,毛某某在镇江新区大路镇张家村31号民房内聚集赌客胥某某、马某某等人赌博,抽头渔利2千余元;
五、2018年4月13日晚,毛某某在镇江新区大路镇张家村31号民房内聚集赌客胥某某、马某某等人赌博,抽头渔利2千余元;
六、2018年4月16日晚,毛某某在镇江新区大路镇丁家荡34号民房内聚集赌客胥某某、马某某等人赌博,抽头渔利2千余元。
被告人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2.证人胥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毛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志勇
检察官助理:朱楚楚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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