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18〕488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镇**村**,2017年9月6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退回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2016年10月,胡某某(已起诉)发现在淘宝网上出售气枪配件(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配件)生意好,遂决定从浙江、河北等地购进气枪零部件及主要配件弯头、气瓶、气室、恒压阀、枪支手柄、压力表、气室堵头等后,在自己经营的淘宝网店(店名:****,账号:兔5153****,支付宝账户:5153****@qq.com)内加价向全国多地进行贩卖从中牟取非法利益。2016年底,张某某(已起诉)发现胡某某出售气枪配件获利很高,遂与胡某某商定合伙进行经营,由胡租办公室、库房及提供枪支配件货源,二人共同在以张某某妻子汪某某信息注册的淘宝网店内(店名:***,支付宝账户:6143****@qq.com)向全国多地大量销售气瓶、弯头、气室、气门等枪支配件。
2017年初,胡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毛某某取得联系,并从其处大量定制气室、气门、快排阀、堵头等枪支零部件,毛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为胡某某大量定制上述枪支零配件并出售给胡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3万元。2017年8月29日,毛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从其住处查扣多种规格银白色、黑色金属气管3000多根,多种规格铝方块约7000多个及大量配套零件。经司法鉴定被查扣物品中构成枪支配件的气室、气门共计1809个,以上枪支配件可构成成套枪支散件60套。
同时,胡某某又通过微信与向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将从毛某某处购得的气室、快排阀、握力手柄等气枪零部件多次出售给向某某,该向将以上物品做为枪支配件向全国多地(包括甘肃省)大量进行贩卖,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17年7 月31日 ,公安人员将胡某某、张某某从浙江省开化县**坪**号**栋租住处抓获,查缴未销售的各类气瓶、弯头、气室、快排开关、手柄等气枪零部件及作案用电脑2部、手机3部。经司法鉴定:被查缴的气瓶54个、弯头273个、气室1127个、气门83个,以上枪支配件共计1537件,可构成成套枪支散件51套。
另查明,胡某某、张某某利用淘宝网店仅2016年11月-2017年8月向全国出售枪支配件交易达2163单,经归属地公安机关落地核查查实46条,其中胡某某通过自营网店(店名:****)向安徽吕某某,与张某某合伙经营淘宝网店(店名:***)向兰州高某某、夏某某,陕西王某甲、辽宁稽某某、内蒙王某乙、广西叶某某、陕西吉某某、山东周某某、新疆柏某某、广西马某某、云南李某某等人出售各类枪支配件,以上人员将购买的枪支配件已组装成具有杀伤力气枪21支,现以上枪支均被当地公安机关收缴,其余人员均因技术原因未组装完成;向某某仅向甘肃省贩卖枪支配件线索信息,经归属地公安机关落地核查查实9条,收缴组装成具有杀伤力气枪4支,其余人员均因技术原因未组装完成;所有上述人员购买枪支配件的目的均是为组装气动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景荣
2018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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