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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9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浙江省庆元县**街道**村**街**号,职业:淘宝客服,工作单位:温州**五金有限公司,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4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适用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毛某某与被害人赖某某曾为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年初二人分手后毛某某仍然企图与赖某某见面,但赖某某一直拒绝。4月28日2时许,毛某某酒后来到赖某某家门口喊赖某某下楼,但无人应答。于是其怒火中烧,用力敲门无果后,便强行把门和抵着门的木头沙发推开,并把门把手弄坏。其进门后直接跑到三楼找人,发现三楼的四个房间都锁着门便先敲了左边第一间房门,因无人开门,其先用脚踢门,后拿起边上的一个木凳砸门,四扇门均被其毁坏,另其还将楼梯的护栏踢坏两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价格认定书、户籍资料;

2.被害人赖某某、赖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无权进入而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高培

检察官助理:潘牧夫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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