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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号。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3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该分局于2020年3月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6日至2018年6月8日期间,被告人毛某某伙同梅某某(已起诉)、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SAC体育套利平台可以下注赌球赢取高额利息为由,通过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向李某某、彭某某等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56.49 万元。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毛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毛某某的户籍资料、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马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毛某某及同案犯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提取的银行交易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清慧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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