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下午,被告人毛某某伙同同案人文某某(已判刑)及陆某某、刘某某、施某某、韦某某、覃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使被害人黄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先由同案人陆某某以网友约见面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某骗至花都区**镇**村**路**号**楼**房,没收被害人黄某某的证件、手机等随身物品,轮流看守被害人黄某某,不允许被害人黄某某离开上述出租屋。
2019年2月26日下午,被告人毛某某向被害人黄某某索要加入“中国**营销”的“会员费”人民币4980元,被害人黄某某迫于人身自由长期被限制的压力交出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账号为62305215300********的农业银行卡、密码。随后,被告人毛某某从上述银行卡取款人民币6700元,并退给黄某某现金人民币800元。后被害人黄某某获准离开上述出租屋。
2019年12月4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番禺区**街**村**街**巷**号(**租房)抓获被告人毛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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