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现住址米易县**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2019年6月12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庄旭,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4月25日,米易县公安局民警在米易县**镇**村**社开展工作时,在**社**号被告人毛某某家中大门背后查获其放于右边墙角处的一支射钉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毛某某持有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具有致伤力的枪支。
2、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4月23日之间,被告人毛某某趁半夜无人时,三次到米易县垭口镇回箐村白沙沟社中国路桥成昆铁路米攀段项目部钢筋房内,将堆放在钢筋房内的短工字钢十块,长工字钢两块盗走,经称量工字钢重量共计259 公斤。经米易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工字钢价格为人民币12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并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晓玲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住米易县**镇**村**社**号,联系电话:1878231****。
2、侦查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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