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毛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刑诉〔2020〕00000009号 


  被告人毛某某喊名:二毛,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住镇远县**镇**街**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3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上午,被告人毛某某带着一支疑似枪支与周某某王某某岑巩县客楼镇两江村塔宝溪组山上打时被岑巩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将被告人毛某某持有的疑似支当场扣押。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 人毛某某持有的疑似枪支为一支能够适配1956年式7.62mm步枪弹的自制步枪,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毛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说明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及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某的陈述与辩解;4.枪支、弹药鉴定书;5.搜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巩县人民法院 

                       检 员:杨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取保候审在其家中,联系电话:18785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