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镇**社区。2009年9月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制作爆炸物罪被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5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狩猎被桦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南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8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借用他人的面包车,携带自制滚鸟笼来到桦南县**镇**村村南火车道北侧松树林,用手机播放音乐诱捕野生鸟类,后被群众发现举报后,桦南县森林公安局民警赶到将其当场抓获。经桦南县林业和草原局执法人员对毛某某非法猎捕鸟类清点,毛某某利用自制滚笼非法猎捕野生鸟类44只。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确认送检活体野生鸟类为白腰朱顶雀,共44只,属黑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三有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毛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李某某、孙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桦南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5.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东平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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