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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1********,汉族,文盲,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毛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东头北侧自家空宅基地里种植罂粟。

2020年3月22日,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胡集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毛某某种植的罂粟苗,对其予以铲除、扣押。经清点,毛某某种植的罂粟苗共计650株。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牡丹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鉴定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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