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5********,汉族,大专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河南省滑县人,住滑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滑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毛某某自2012年开始,在**县**路**楼下经营滑县道口**家纺店,经营期间以自己名义分别在中信银行、建设银行和***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办理POS机,以其弟媳杜某某名义在农业银行注册办理POS机。2016年10月12日至2019年7月9日间,被告人毛某某用上述POS机为杨某某、巨某某、焦某某、柴某某、陈某某刷卡套现、代还信用卡。套现系利用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为信用卡持有人套取现金;代还系通过网银转账先为信用卡持卡人代还透支额,再利用POS机刷出。被告人毛某某为上述五人套取资金合计4553243元,套现、代还10000元收取60元手续费,扣除POS机公司套现、代还10000元收取的50-60元不等的手续费,毛某某从中收取0-0.1%不等的手续费,非法所得人民币830.7元。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毛某某经滑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毛某某户籍信息、非党员、非政协委员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县人民医院关于毛某某特检专用表、检验报告单及诊断证明书、毛某某非法经营案刷卡套现明细表、被告人毛某某在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办理的POS机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复印件、杨某某、焦某某、陈某某刷卡套现明细表、扣押清单及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巨某某、焦某某、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为455324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娜
检察官助理:李松洪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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