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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5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江苏省邳州市人,住邳州市**镇**庄**组**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赵某某为了扩大临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乳胶漆生产规模,遂产生以投资返利的模式进行集资的想法,投资人投资10000元,每个工作日返利260元或者360元,连续返利66个工作日后结束。2018年8月份至2018年10月份,赵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通过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在江苏省邳州市帝豪大酒店、飞龙大酒店等地召开招商会的方式,以投资 “**公司”的名义,公开向朱某某等71人筹集资金85万元,随后“**公司”通过网站向朱某某等人进行返利,后赵其刚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司”停止返利。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帮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东

2020年3月18日

附:

1.​ 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1.​ 侦查卷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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