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73********,汉族,硕士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汉阳区**村**号**楼**号。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潘某某与揣某某(均已判刑)注册成立武汉**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27日举行的全国研究生考试过程中,潘、揣二人伙同他人,在网上和其他渠道发布消息,采取枪手替考或使用作弊器发送答案两种作弊形式自行招生和通过招生代理招收考生并从中获利。
被告人毛某某为武汉**咨询有限公司的作弊操作人员,在2014年12月27日举行的全国研究生考试中,负责指挥他人给**大学考点发放作弊器以及给考生发送研究生考试答案。从中获利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收买方法获取国家秘密,通过为研究生考试考生发送答案作弊的方式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凡玲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5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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