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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非法行医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6********,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江汉区**路**号**栋**楼**号,现住武汉市江汉区**街**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7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6月8日、自2020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毛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7年9月开始,在武汉市江汉区**街开办“**诊所”,从事医疗活动。期间,2018年2月8日、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毛某某先后两次因非法行医被武汉市江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0年1月5日和1月17日武汉市江汉区卫生健康局进行检查时,被告人毛某某仍在该诊所开展医疗活动,为他人诊断病情、注射针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现场查获的针头针管等物品照片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材料、全国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抓获及破案经过、江卫移[2019]205001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书证;3.证人田某某、丁某某、康某某等人的证言;4.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苗

检察官助理:李超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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